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
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民营发〔2024〕47号
各有关部门、各市人社局,有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在全省各类民营企业中从事建筑、市政、道路、电气、园林、轻工、冶金、机械、化工、矿山、地质、测绘、环境、水利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须在山西省内民营企业缴纳社保,且现申报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一致,社保在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的须提供劳务合同及纳税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照本通知意见申报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职称,只在民营企业中有效。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本人人事档案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存放管理的;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不属于上述工程专业评审范围的;
4.违法或失信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二)学历条件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条件中“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
对长期驻基层乡镇、社区(农村)直接从事相关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10年(即2014年底前),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三)资历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9年底前);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4年(即2020年底前);获得博士学位的,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学历放宽至大学专科的,任工程师满10年(即2014年底前)。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所列职业资格对应相关工程师职称,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设计、工艺、标准等产品设计及制造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科研课题(须有市级或企业的认可和备案,下同);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技术难度大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新产品研制任务,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新建总体规划设计或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计;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达1000万元以上或填补省内空白;
(6)编制企业标准2项以上(前2名)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前5名)。
2.从事产品试用、运行维护、生产调试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市级、大型企业工程技术项目(须有市级或企业的认可和备案,下同);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重大企业工程技术项目。
(五)业绩成果条件
1.从事科研、设计、工艺、标准等产品设计及制造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承担完成的工作项目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1项以上省级以上科技类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1项以上市级科技成果类奖;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须在有效期内),并已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3项以上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咨询成果奖。
2.从事产品试用、运行维护、生产调试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承担完成的工作项目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1项以上市级以上科技类奖或优秀工程称号;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工程项目,达到行业优良标准,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表彰或奖励;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表彰或奖励;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状况好转,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表彰或奖励。
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6-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4-8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3-6名。“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公开出版的所从事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须独立发表,不少于2000字,发表期刊以期刊分类号作为认定依据(具体以《全国期刊分类号》为准,例如建筑为“TU”);
2.在全国公开出版的非所从事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学术论文不足3篇的,可补充专业技术报告作为替代。学术论文须独立发表,不少于2000字。专业技术报告指: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省级以上标准、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省级以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含施工类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1部适用于工程师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不少于10万字且本人撰写部分比例不少于50%。
所提交的论文、专著均须在知网、万方或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
从提交的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中,选1篇作为答辩材料。以学术、技术专著条件申报的,另至少提交1篇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选1篇作为答辩材料。使用学术论文答辩的,答辩材料要与期刊内容保持一致;使用专业技术报告答辩的,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具有技术阐述、技术提炼、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不少于2000字。
(七)考核条件
申报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5年的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未进行年度考核的,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八)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的参考。
(九)破格申报条件
对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优秀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任意2项并持有证实材料的,中级任职资格年限可缩短至3年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资格:
1.通过省级鉴定新产品研制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2.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完成省级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等级奖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符合条件的,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评审范围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评审范围及条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逐级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负责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报送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申报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按程序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负责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报送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负责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报送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申报推荐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职称申报工作,实行“双承诺”制
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1-7676026。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四)申报时间
各市负责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要在2025年2月21日前将属地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资料报送至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在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s://myj.shanxi.gov.cn/gzdt/tzgg/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交流合作处 0351-5607048
附件:2024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申报材料.zip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9日